異常包裏協尋平台服務條款

鑒於日翊文化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翊公司)提供使用者(下稱「使用者」)電子商務異常包裹查詢暨配送之平台暨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請注意,當您勾選下列同意事項時,即視為您已充分審閱、瞭解及同意本服務條款,並同意遵守本服務條款之約定。

一、服務說明
  1. 本公司對使用者提供電子商務異常包裹查詢服務,並提供使用者與運送服務業者(例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宅配業者間成立運送契約。
  2. 使用者於申請及使用本服務前應詳閱本服務條款。
  3. 使用者開始使用本服務之一部或全部功能,即代表使用者已充分審閱、瞭解及完全同意本服務條款及本服務之相關使用規範,包含但不限於本公司公布於本服務網站不定期公告之使用規範、官網公告及常見問題集;若使用者對本服務、本服務條款、相關使用規範、官網公告或常見問題集之任一部分有疑義或反對時,應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
  4. 本公司有權隨時修改或變更本服務條款,並將最新服務條款公告於本服務網站,不另行通知使用者;若使用者於本服務條款修改或變更後,繼續使用本服務者,視同使用者同意並接受本服務條款之修改或變更。
  5. 若使用者未滿18歲,除使用者本人應遵守本服務條款外,並請使用者之家長(或監護人)同時確實閱讀、瞭解並同意遵守本服務條款之所有內容,使用者方得使用或繼續使用本服務;當使用者於本服務條款為修改或變更後仍繼續使用本服務時,即表示使用者之家長(或監護人)亦已確實閱讀、瞭解並同意遵守本服務條款之修改或變更。
二、個人資料之運用及保護
  1. 個人資料蒐集之類別: 使用者瞭解並同意本公司對於使用者所輸入「姓名、行動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收件地址、寄送地址、聯絡方式、信用卡資訊、統一編號、發票抬頭、LINE帳號、IP位址、因應收款或付款所需之信息」,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本服務條款內所載特定目的範圍,進行蒐集、處理及利用,並妥適保管。
  2.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特定目的: 「○四○行銷(含共同行銷、合作推廣)」、「○五二法人對會員名冊之內部管理」、「○六三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六九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八一個人資料之合法交易業務」、「○九○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一○七採購與供應管理」、「一三五資(通)訊服務」、「一三六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一三七資通安全與管理」、「一四八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一五二廣告或商業行為管理」、「一五七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一七九其他財政服務」、「一八一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一八二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等。
  3. 使用者同意個人資料利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 (1) 期間: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但依法令或契約約定應保存期間較長者,從較長期間。
    • (2) 地區:提供使用者服務地區。
    • (3) 對象:本服務使用者、本公司、中華郵政(股)公司、因業務需要與本公司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含本公司、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本公司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及政府機關,依法令要求提供者。
    • (4) 方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以書面、電子或其他足以記載及傳輸資料之媒介與方式。
  4. 使用者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行使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刪除使用者之個人資料。
  5. 行使前揭權利時,需由使用者本人向本公司客服申請,本公司將於確認使用者身份後,依內部作業程序辦理。
  6. 若使用者不願意提供真實且正確完整的個人資料,將無法獲得本公司所提供之服務,恕不另行通知。
  7. 本公司有權隨時修改或變更本服務條款,並將最新服務條款公告於本服務網站,不另行通知使用者;若使用者於本服務條款修改或變更後,繼續使用本服務者,視同使用者同意並接受本服務條款之修改或變更。
  8. 若使用者未滿18歲,除使用者本人應遵守本服務條款外,並請使用者之家長(或監護人)同時確實閱讀、瞭解並同意遵守本服務條款之所有內容,使用者方得使用或繼續使用本服務;當使用者於本服務條款為修改或變更後仍繼續使用本服務時,即表示使用者之家長(或監護人)亦已確實閱讀、瞭解並同意遵守本服務條款之修改或變更。
三、付款方式
  1. 服務費用:依當月官網公告之運費金額。
  2. 付款方式:
    • (1) 信用卡付款:由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新)提供。
    • (2) 銀行匯費:如您的帳戶為台新銀行,則不需扣除匯費。其餘銀行別,每個匯款週期僅扣除一筆匯費,匯費依照銀行公告不得異議,且銀行不另外開立發票。
    • (3) 透過本服務已完成之交易如需進行退款,應依本公司公告之退款流程進行退款。
四、客戶服務

官方LINE@:@085ec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08:30~17:30

五、帳號管理
  1. 本服務限使用者本人使用,不得轉讓、轉售、借貸、設定質權或提供他人使用;若使用者違反前揭規定,所生之糾紛或損失,概由使用者自行負責。
  2. 使用者使用本服務,除應妥善保管本服務之帳號、密碼外,並應不定期變更會員密碼,以維護本服務使用安全性。
  3. 若使用者遺失載有本服務之帳號、密碼,或發現有第三人冒用、盜用或意圖非法取得本服務之帳號、密碼時,應立即電洽本公司客服,由客服人員協助暫停或終止會員權限。當使用者暫停或終止本服務後,即需重新約定信用卡資料。
  4. 會員權限一經申請暫停或終止即無法使用,如使用者欲再使用本服務,需在本服務網站重新申請註冊。
  5. 如使用者因使用信用卡衍生之相關問題,或本服務所約定之信用卡發生遺失、滅失、遭竊或喪失占有等情形時,應立即通知信用卡之發卡銀行。
  6. 經使用者通知或本公司合理懷疑使用者使用本服務之異常狀況發生時,本公司有權立即暫停使用者使用本服務,直至該異常狀況解除為止。本公司不負任何因暫停本服務所造成之損害賠償責任,並得要求使用者提供相關文件(包含但不限於:身分證明文件、切結書、警政機關報案證明等),以解除本服務之暫停使用。
  7. 如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有違法之虞,本公司有權不經通知立即凍結該帳號,並對使用者進行停權處置,即:暫停或終止該使用者使用本服務之部分或全部功能的權利(包含但不限於暫停會員資格),情節嚴重時並得終止使用者所註冊之帳號或本服務。
  8. 若使用者將本服務之帳戶使用於詐欺、騷擾、誹謗、威脅、侮辱或其他非法之用途,本公司可在未通知的情況下向執法機關呈報。
六、使用者義務與責任
  1. 使用者同意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 (1) 違反法律、法規、行政命令或主管機關之要求;
    • (2) 以任何方式干擾或破壞本服務平台及系統;
    • (3) 用於不法交易行為或有任何不當、不合常理之使用行為;
    • (4) 提供虛偽不實之信用卡資料或冒用他人個人資料;
    • (5) 以任何方式違反寄件流程或規避給付運費;
    • (6) 違反本服務條款任一規定。
  2. 使用者因下列行為導致其權益受損,需自行負擔相關法律責任及損失:
    • (1) 使用者未妥善保管會員帳號或交易密碼;
    • (2) 使用者出於故意或過失,而使他人知悉其會員帳號或交易密碼;
    • (3) 使用者之智慧型行動終端裝置,因使用者自行改機、解碼、越獄或其他類似情形,致破壞或變更原裝置或本服務之安全機制及功能。
七、材積
  1. 使用者應就其包裹之性質、重量、體積等,做妥適之包裝,否則本公司或合作業者得拒絕收件或要求另為妥善之包裝,或由本公司或合作業者另為妥善包裝,但其費用由使用者負擔。
  2. 本公司執行本服務過程中,得知包裹為禁止託運之包裹者,得為緊急或適法之處置,或返還使用者自行或快捷業者處理,其所需之費用應由使用者負擔。
八、禁止託運事項

若有下列任一之情況發生時,本公司或合作業者得拒絕受理託運業務,並得即刻解除運送契約外,如發生遺失、毀損、遲延送達等,本公司或合作業者概不負賠償責任:

  1. 不符合本服務條款約定之包裹。
  2. 使用者未按規定詳實登錄各項資料者。
  3. 未按包裹之性質、重量、體積等做妥適之包裝者。例如無緩衝材、裸裝。
  4. 使用者要求額外之負擔者。
  5. 託運包裹違反法令或規章者(包含但不限於郵政法)。
  6. 槍炮彈藥刀劍類等危險或違禁包裹。
  7. 液體、瓶裝液體之包裹。例如酒釀、鋁萡包飲料、中藥包、乳液霜、洗髮精等包裹。
  8. 生鮮、低溫(例如冰淇淋、蛋糕、雞蛋等任何需低溫保存之物品等)、冷凍、餐飲或即食包裹及貴重3C類(例如電腦主機、螢幕、手機、數位相機、家電等)包裹。
  9. 貴重物品,例如身分證件、現金、有價證券、展演會票券、禮券、藥品、限量不可複製品、支票、金飾或鑽石等。
  10. 信用卡、提款卡、標單或類似包裹。
  11. 遺骨、牌位、佛像等。
  12. 寵物(例如狗、貓、小鳥等)、昆蟲、樹苗。
  13. 證件類,諸如准考證、身份證、護照、機票、入出境證明等。
  14. 不能再複製之圖、稿、卡帶、磁碟或其他同性質包裹。
  15. 逾期即失其效果或目的之節慶包裹、生日禮物、情人節禮物或同性質包裹。
  16. 煙火、油品、瓦斯瓶、稀釋劑等易燃、揮發、腐蝕性之包裹。
  17. 有毒性包裹。
  18. 具危險性或有違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之包裹。
  19. 其他經本公司或合作業者認定無法受理之包裹。
  20. 託運包裹價值超過新台幣貳萬元者。
  21. 發生天災地變或不可抗力之情事發生時。
  22. 易碎包裹(例如玻璃器皿、玻璃瓶裝酒、瓶裝罐頭、陶瓷、手工藝品、壓克力、塑膠等易碎品)之包裹。
  23. 本公司於官網公告禁運之事項。
九、逾期處置
  1. 本公司或合作業者於無法確認取件人之身份或取件人拒絕受領或有其他理由無法收受時,於不負遲延及保管責任之前提下,得要求使用者在相當期間內對包裹做處置指示,逾期本公司或合作業者得按包裹之性質逕為處置。
  2. 如非屬本公司或配送業者事由導致未完成配送作業,若使用者提出再次配送需求,運費將由使用者負擔。
  3. 如使用者未於15日留置期間內向本公司領取包裹或為處置指示者,視同使用者拋棄取回退回包裹之權利,本公司並得將該包裹丟棄、銷毀或為適當處置,使用者同意不對本公司求償,且因此所生之費用由使用者負擔。
  4. 包裹依本條規定辦理者,視為包裹已為寄送,費用將不退還。
十、免責事由

本公司於下列事由所引起包裹之遺失、毀損、遲延送達等損失時,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1. 包裹之缺陷、自然之耗損所致者。
  2. 因包裹之性質所引起之起火、爆炸、發霉、腐壞、變色、生銹等事由。
  3. 因罷工、怠工、社會運動事件或刑事案件所致者。
  4. 不可歸責於本公司或合作業者所引起之火災。
  5. 因無法預知或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機關之決定所致之交通阻礙。
  6. 因地震、海嘯、大水、暴風雨、山崩等諸如此類之天災所致者。
  7. 因法令或公權力執行所致停止運送、拆封、沒收、查封或交付第三人者。
  8. 寄件委託單記載錯誤,或因使用者、取件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
  9. 未按包裹之性質、重量、容積等做妥適之包裝者。
  10. 危險性或有違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之包裹。
  11. 其他經本公司或合作業者認定無法受理之包裹。
  12. 不符合本公司公告事項或法令規定者。
十一、賠償上限
  1. 如有同時發生包裹遺失、毀損、遲延送達所產生之損賠總額計算,本公司或合作業者僅於本公司公告的賠償範圍與賠償上限度額之範圍內賠償。
  2. 本公司或合作業者對使用者任何間接損失、衍生損失皆不負賠償責任。
  3. 本公司或合作業者對於本服務條款所定之各項運送、保管及賠償責任,僅對委託之使用者發生效力,對於取件人及其他第三人概不適用。
十二、不可抗力事由
  1. 如發生下列不可抗力事由之一者,使用者了解本公司有權於官方網站公告處理措施(例如遲延撥款、包裹配送遲延、暫停或中斷本服務)或變更、縮減本服務內容,如不可抗力持續3個月無法解決者,本公司有權終止本服務:
    • (1) 本服務相關之系統、軟硬體設備或電子通信設備有緊急保養、維護、升級或施工情事者;
    • (2) 發生突發性之系統或設備故障時;
    • (3) 本服務所連結之相關通信或通訊服務,因任何原因而發生中斷、停止,導致服務無法提供時;
    • (4) 本服務因發生天災、戰爭、罷工、恐怖攻擊、法定傳染病、法令限制、主管機關處置措施、徵收、禁運、運送業者或金融業者發生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情事、暨不可歸責本公司事由者導致無法提供、遲延履行部分或全部者。
  2. 除上述情形外,本公司不保證本服務運作時絕不發生中斷、延遲或錯誤等情形,連帶影響本服務之使用品質,並可能導致通訊中斷或延遲。因此,使用者瞭解並同意於使用本服務時,應自行採取防護措施。
  3. 因不可抗力事由,導致消費者無法使用本服務因此衍生任何直接或間接之損失,本公司概不負擔任何賠償責任。
十三、服務終止
  1. 如使用者發生違反本服務條款任一規定,本公司有權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或限制使用者使用本服務之權利。
  2. 前揭特定情形,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營業政策之調整,停止本服務之提供、依法律、法令、法院或政府機關之命令,或本服務發生無法繼續或無法預期之技術或安全因素或問題等。
  3. 本公司依據本條約定情形終止本服務者,本公司對使用者或任何第三人均不負擔任何責任。
十四、智慧財產權
  1. 本公司所提供本服務之內容,包括所有軟體、文字、圖片及其他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所接獲/觸之所有資料,其專利權、著作權、商標、營業秘密、其他智慧財產權、所有權或其他一切權利,均為本公司或其權利人所有,受著作權法、其他智慧財產權法令及其他
  2. 中華民國及國際法令之保護。
  3. 使用者不得有任何侵害本服務或第三人之權利或智慧財產權、違反任何法令之行為;一經發現,本公司得報請有關機關追究相關法律責任,並得請求使用者賠償本公司或其他第三人所受之損失。
十五、個別條款之效力

本服務條款所定之任何條款之一部或全部無效時,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

十六、管轄法院及準據法
  1. 本服務條款以中華民國法令為準據法。
  2. 使用者與本公司因本服務、或本服務條款所生之爭議,如有涉訟,除法令另有強制規定者應依其規定外,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